起拍价12.95亿元!安徽储量2.5亿吨超大型砂石矿山出让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1602次
安徽省桐城市枫香岭矿区建筑用片麻岩(机制砂)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交易规则》《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出让安徽省桐城市枫香岭矿区建筑用片麻岩(机制砂)矿采矿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场所: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庆市龙山路215号)矿山名称:安徽省桐城市枫香岭矿区建筑用片麻岩(机制砂)矿面积:1.236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10 3448615.00 39497644.4011 3449255.79 39497732.1712 3449374.66 39497671.2413 3449620.10 39497494.5714 3450295.80 39497295.41资源储量:本次出让的可采资源量25235.57万吨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生产规模980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山服务年限26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矿山在正式投产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工作。拟出让年限:28年 含基建期2年,自受让方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竞买申请人资质要求 竞买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实缴金额)。竞买申请人或其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1)近三年以来,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安徽省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活动中未按要求签订或履行《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2)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报名截止日前有被执行案件未执行终结的;(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2年以内、有涉黑涉恶记录、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有政府招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二)有关联合体本次挂牌不接受企业联合竞买。(三)有关竞买保证金 参与本采矿权的竞买人须开立10亿元银行保函(见索即付保函)。银行保函有效期自出函之日起6个月,保函受益人为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竞买人未竞得该采矿权,竞买人于竞买结束后凭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通知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四)资格审查 竞买人的资质条件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备案,资格条件经审查合格的,取得竞买资格。挂牌时间:2021年07月01日—2021年07月15日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索取挂牌出让文件。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1年05月29日—2021年06月29日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持参加竞买申请资料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竞买申请书、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3、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4、银行保函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代理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资料。上述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29500.00万元。增价幅度为500万元/次或其整数倍。竞得人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见《竞买规则》。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一)申请人应认真研读《安徽省桐城市枫香岭矿区建筑用片麻岩(机制砂)矿勘查报告》,报告中估算的开采量与实际可供开采量可能会有一定的误差,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竞买人在递交申请前须自行到出让采矿权的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充分了解本次出让采矿权及周边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地质和环境等情况,一旦提交申请即视为没有异议并全部接受。(三)矿产资源开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影响和社会因素,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四)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影响。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竞买成交的,竞得人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不按要求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则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约定 (一)竞得人成交确认后需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二)对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内及采矿权范围外受影响区域用地、用林、建筑物、构筑物、坟冢等附属物征迁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具体事宜由竞得人商请桐城市政府自行解决。(三)出让采矿权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资料费用(勘查报告、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评估报告等费用)由竞得人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10日内支付给编制单位。(四)矿山生产场地和矿产品外运道路及码头的规划、选址、建设、使用等相关事项,竞得人应与桐城市人民政府会商,桐城市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配合、协调解决建设中相关事项,竞得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建设费用及后期养护费用。(五)出让期届满,出让资源量由于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开采完毕的,受让方按规定可以申请采矿权延续,不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期限内,出让资源量提前开采完毕的,采矿权自行终止,矿山无条件关闭,并在 1 年内应自行拆除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采矿权人资产,出让方不予补偿,采矿权人并应履行相应的矿山关闭义务。因国家政策或公共利益需要等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本公告在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